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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廉租房保障将实行轮候制
xjqd.com  发布:2008-6-12 14:12:40  来自:新疆新闻网  浏览:
乌鲁木齐在线    作者:王媛媛    [2008-6-11 16:49]   新疆新闻网6月11日电 《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将以轮候的方式获得住房保障。   6月10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房产局了解到,该《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乌鲁木齐市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米。各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市房产局房产处负责人说,首府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主要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只能申请一种保障方式。目前,关于申请廉租房家庭的条件和标准正在制定当中。   据了解,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他们自行租住房屋。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主要是针对没有住房的家庭。   市房产局局长唐庆令说,2008年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总规模为90万平方米左右,由政府主导建设的规模为60万平方米左右。政府主导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为:廉租住房2000套,1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40万平方米、6800套;解危解困房1000套,4.5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1000户,5万平方米。除经济适用住房年底竣工20万平方米外,廉租住房、解危解困房、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年底将全部竣工。   按照《乌鲁木齐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至2010年)和年度计划》的要求:首府三年内,将新建廉租住房6000套。到2010年底,即“十一五”期末,基本解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项目须配建廉租房   根据规定,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唐庆令说,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以单元方式配建。   廉租住房租金:0.98元/月/平方米   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市房产局房产处负责人说,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根据市发改委3月发布的信息,乌鲁木齐市2008年度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仍为0.98元/月/平方米(使用面积)。   租赁住房补贴根据多种因素确定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据了解,2007年乌鲁木齐市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8元/平方米/人/月。   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提出申请   市房产局房产处负责人说,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报区(县)人民政府予以核准登记,将登记结果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相关标准每年公布一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根据《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或是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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